(2013)郯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熊兴华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义,熊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张全义,男,汉族,郯城县胜利镇。被执行人熊兴华,男,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郯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兴华在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绿化工程资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熊兴华(所属拨款单位:临沂兴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临沂市恒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绿化工程资金250000元。上述款项提取时,由你单位协助提取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郑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