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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邵春源、邵有能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郭刘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邵春源,邵有能,邵卫宣,邵小宣,邵惠俏,郭刘涛,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再字第2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帆。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春源。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有能。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邵卫宣。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邵小宣。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惠俏。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刘涛。现关押于浙江省乔司监狱。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涛。原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邵春源、邵有能、邵卫宣、邵小宣、邵惠俏、郭刘涛、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浙金民终字第88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浙金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6月5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于同年6月13日(10-12日为端午节)按通知上所写交费帐号交款,但打款失败,后经多次联系,于6月20日,在原通知帐号前加上“法院诉讼费专户”后打款成功。因此,本院(2013)浙金民终字第880号民事裁定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浙金民终字第88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马美华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