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梁兰兰与李书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兰兰,李书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梁兰兰,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西欣(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民,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朱岩峰,行长。原告梁兰兰与被告李书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威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兰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西欣、被告李书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兰兰诉称,2007年7月25日,两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租赁被告李书民名下来鹤小区沿街3号楼Y1、Y2户门面房一套,租金每年16万元。原告和被告李书民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9日,经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梁兰兰和被告李书民离婚,来鹤小区沿街3号楼Y1、Y2户门面房中北边Y2户一套归原告梁兰兰所有。现该判决书已生效,被告李书民应将2013年的租金16万元的一半支付原告梁兰兰。现被告李书民拒不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纠纷。现原告梁兰兰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2013年租金8万元。2、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从2014年起每年将Y2户房租8万元支付原告梁兰兰。被告李书民辩称,1、其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签订的租赁合同属实,Y2户房屋年租金为8万元。2013年8月13日,(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才生效,从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梁兰兰应得的租金30001.5元,再扣除20%的税收,实际应得24000元。2、其不应支付所欠2013年租金,因原告未按判决书要求支付其车辆折款15000元及每月银行贷款6500元。3、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应向其支付2014年和2015年1月至7月25日的租金,该收入用于归还共同贷款及装修房屋的借款19万元。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7月29日,本院以(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644号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梁兰兰和被告李书民离婚,共同财产来鹤小区沿街3号楼Y1、Y2户门面房中北边Y2户一套归原告梁兰兰所有。现该房整体出租给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作为营业场所使用,每年租金16万元。原告梁兰兰分得的Y2户门面享有每年8万元租金。判决生效后,被告李书民未将原告梁兰兰应得的租金支付原告,双方产生纠纷。本院认为,本院(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梁兰兰从判决生效之日,应单独享有来鹤小区沿街3号楼Y2户门面房产生的收益。因此,其诉讼要求被告李书民支付2013年其应得收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判决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其应得收益,高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2013年租金收益应从2013年8月13日计至2013年12月31日,理由正当,予以采信。被告李书民辩称,应扣除20%的税金,由于其没有提交缴税的凭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梁兰兰和被告李书民已离婚,原告梁兰兰已合法取得来鹤小区沿街3号楼Y2户门面房的所有权,因此,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在履行租赁合同时,应将来鹤小区沿街3号楼Y2户门面房的租赁费支付给原告梁兰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书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梁兰兰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租金30001.5元。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从2014年1月1日起将来鹤小区沿街3号楼Y2户门面房的租金支付给原告梁兰兰。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书民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书民负担800元,原告梁兰兰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