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执解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丹县碧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甘肃银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碧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民执解字第321-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高新区骆驼滩开发区西14-15号法定代表人林时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丹县碧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丹县甘新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得宝,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山民执字第32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丹县碧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丹县碧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积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