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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刘寿庆与刘文庆相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庆,刘文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刘寿庆,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农民。被告刘文庆,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寿庆与被告刘文庆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寿庆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寿庆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寿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