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中财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晨与山西长兴盛物贸有限公司、杜秉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晨,山西长兴盛物贸有限公司,杜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中财保字第3号原告李晨,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山西长兴盛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299号兴业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杜秉元,总经理。被告杜秉元,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山西青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南路87号山西投资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李命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诉被告山西长兴盛物贸有限公司、杜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48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山西青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愿以银行存款49万元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山西青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九万元;二、冻结被告山西长兴盛物贸有限公司、杜秉元银行存款合计四百八十万六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