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黄某,女,1983年12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飞峰,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飞峰、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甲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09年9月登记结婚,2011年10月31日育有一女张某乙。张某甲没有家庭责任感,经常玩游戏,且对其和小孩也不闻不问。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业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并由其抚养张某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甲辩称:其自2008年与原告黄某相识以来,感情一直很好,双方的感情也并没有破裂,且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31日双方育有一女张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乙,夫妻关系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系不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所致,不能认定夫妻感情业已破裂。只要双方慎重对待婚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加之张某甲做和好努力,夫妻是能够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