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碚法民初字第06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正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正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885号原告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月兴村29号2-3-2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4082-X。法定代表人袁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渝疆,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唐正碧,女,生于1952年5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正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唐正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唐正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巧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