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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李志富与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富,章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474号原告:李志富。被告:章晓明。原告李志富与被告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行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李志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晓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志富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1年3月21日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73000元,并约定2011年9月1日前还16000元,在同年农历12月底前本息付清,期限届满后,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都以没钱为由拖延,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分文,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62000元及利息14138.25元(从2009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0.405%计算至2013年11月26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章晓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李志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原件二份,证明章晓明向其借款的事实。原告李志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6日,章晓明向李志富借款6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志富62000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未予归还,于2011年3月21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志富73000元(包括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的利息),于2011年9月1日还16000元,余款于农历12月底前还清。借款后,章晓明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到关系成立。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晓明归还原告李志富借款62000元,支付利息14138.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6.5元,由被告章晓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行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