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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晶与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王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李晶,个体。委托代理人李建明,河北秦皇岛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楠,无业。原告李晶诉被告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楠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分三年还清。后被告始终未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2日即借款到期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被告王楠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王楠向原告李晶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于2009年10月1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王楠于2009年10月1日向李晶借款150000元整,大写:拾伍万元整。分三年还清,每年还给李晶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特立此据。借款人:李晶,还款人:王楠,2009年10月1日”。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予以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并自2012年10月2日即借款到期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洋审 判 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郭巨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