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仲执字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刘富刚与陕西众诚海翔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刚,陕西众诚海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00253号申请执行人刘富刚,男。被执行人陕西众诚海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富刚与被执行人陕西众诚海翔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3)1091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刘富刚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3289.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一次性支付刘富刚所申请的案款,遂申请执行人刘富刚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刘富刚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富刚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允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富刚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25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