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汪华斌与张黛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华斌,张黛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29号原告汪华斌,男,生于1970年2月6日,汉族,住广安市。被告张黛琼,女,生于1970年9月25日,汉族,住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华斌与被告张黛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华斌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华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400元,由原告汪华斌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彦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