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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小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3日受理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在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申请书后,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永丰支行账2003014210007968上的存款限额1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