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书面通知原告刘某某本案采公告方式送达,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缴纳公告费,否则按其自动撤诉处理,逾期后原告刘某某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