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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文瑞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文瑞工贸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监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文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瑞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龙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邵家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海战,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汉族,1958年6月2日生。再审申请人文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江宁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文瑞公司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文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戴小虎审 判 员  陶建荣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