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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成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黎锦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成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黎锦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62号原告:珠海市成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范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均涛,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丽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黎锦文,男,港澳证件号码:×××2(2)。委托代理人:张纳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身份证号码:×××3312。委托代理人:陈少华,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成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黎锦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成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成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成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珠海市成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故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珠海市成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标代理审判员  葛阳辉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