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9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常海,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