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中普医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中普医药有限公司,李凤娟,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923号申请人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善,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娟,经理。被执行人潍坊中普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娟,经理。被执行人李凤娟。被执行人李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中普医药有限公司、李凤娟、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