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法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吕苗苗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礼仪组、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苗苗,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礼仪组,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法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吕苗苗,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礼仪组。负责人彦宏,男,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彦宏,男,系新农村民委员会主任。吕苗苗依据生效的(2013)阎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礼仪组、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礼仪组、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即日向申请执行人吕苗苗支付案件款15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87.5元、执行费12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5213.5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博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