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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普通执行裁定书(7)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顺利,马刚,刘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付顺利,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刚,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永利,男,1952年7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顺利与被执行人马刚、刘永利劳务合同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古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已无其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宇代理审判员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