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普通执行裁定书(7)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顺利,马刚,刘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付顺利,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刚,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永利,男,1952年7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顺利与被执行人马刚、刘永利劳务合同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古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已无其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宇代理审判员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