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玉英与赵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英,赵英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胡玉英,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英民,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英诉被告赵英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玉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