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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玉英与赵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英,赵英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胡玉英,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英民,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英诉被告赵英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玉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