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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席绪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席绪军、被告胡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1990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胡乙。婚后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先后到加拿大生活,保留中国国籍,继后被告回到中国工作,原告仍留在加拿大,在分居期间被告存在对婚姻不忠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于2009年和2011年分别签署过两次分居和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最终原告在加拿大起诉离婚,双方于2012年10月12日在加拿大签署离婚协议,但被告拒不履行双方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和离婚协议。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鉴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第三人,故不要求法院处理共同财产。被告胡甲辩称,同意原告所述的结婚和生小孩的时间。2005年双方到加拿大居住生活,原告不工作,一直都是被告负担家庭费用。回国后被告的工作一直很忙,原告不愿与被告一起回上海。双方已在加拿大达成离婚协议,原、被告已办理过离婚,原告不需要再次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8月13日生育一女名胡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1999年11月30日购置了位于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及其女儿胡乙三人名下。原、被告先后移居加拿大生活,保留中国国籍。后被告回中国工作至今,原告仍留在加拿大居住生活。2012年10月12日原、被告在加拿大协议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这段婚姻已经加拿大法院协议离婚,不需再经中国法院准许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在加拿大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离婚手续未经中国有关部门确认有效。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分居期间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甲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修耘审 判 员  肖 英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卫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