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中民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张华田与江苏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民初字第0219号原告张华田,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个体户。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光辉,该管委会主任。被告江苏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东,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田诉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田撤诉。案件受理费37577元,原告已缴纳18577元,由原告张华田负担。审 判 长 郑 华审 判 员 季明丽人民陪审员 刘华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仲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