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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贾中海与秦皇岛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中海,秦皇岛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贾中海。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繁冬,经理。原告贾中海与被告秦皇岛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中海及委托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皇岛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中海诉称,2011年4月底,原告与被告单位签订消防排烟工程合同。被告将其施工的位于南戴河水岸星城9、10号楼消防排烟系统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48000元(含打孔费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方按约定给付原告预付款5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又给付6000元。截止到2011年年底被告共给付11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7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7000元及自2013年5月2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秦皇岛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消防排烟工程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施工内容及工程款尚欠37000元。2、2013年5月19日孟繁冬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南戴河水岸星城消防排烟工程由被告方包给原告施工并收到原告交付的消防排烟工程设备及风道口检验报告及合格证。3、证人左某、王某出庭作证称,2011年5、6月份贾中海找其在南戴河水岸星城9号、10号楼干消防排烟工程。4、工商档案信息查询情况,证明孟繁冬系秦皇岛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中原告陈述称,王楠楠是孟繁冬妻子,是联融电子的会计。是孟繁冬去验收的,当时孟繁冬说他看着合格就给钱。被告秦皇岛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11年4月底,原告贾中海(乙方)与被告秦皇岛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消防排烟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水岸星城9#、10#楼消防排烟系统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造价总计46000元,加2000元打孔费。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5000元,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工期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11年5月22日止。甲方法定代表人处王楠楠签名。乙方贾中海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行施工。2011年6月完工,验收合格。2013年5月19日孟繁冬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南戴河水岸星城消防排烟工程设备及风道、风口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其中包括单层百叶风口检验报告、合格证。通风管道验收报告、合格证。斜流风机验收报告、合格证。排烟防火阀检验报告、合格证。排烟风机检验报告、合格证。”原告贾中海陈述称,合格证以前没要过,是孟繁冬结算时开发商要求提供,孟繁冬才找其要的。被告在给付原告11000元后未再给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37000元及自2013年5月2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排烟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亦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全部工程款。被告在收到原告施工工程的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后,不给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所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联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中海人民币37000元,并自2013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继祥审判员  王文娟审判员  邱垚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