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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叶茂强与邝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茂强,邝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茂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国平,男。上诉人叶茂强因与被上诉人邝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上诉人叶茂强于2013年5月3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