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路百英与李金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百英,李金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路百英。被告李金锁。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百英诉被告李金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百英于2013年12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百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百英承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