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献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沧州晓隆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晓隆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沧州晓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樊友利,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立起,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刘辉华,职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沧州晓隆机械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晓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8元,减半收取7944元,由原告沧州晓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