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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朱桂文申请丁艳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文,丁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朱桂文被申请执行人:丁艳侠本院在执行朱桂文申请执行丁艳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吴立新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广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