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昆山市兰月阁家纺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兰月阁家纺有限公司,上海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568号之一原告昆山市兰月阁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潘顺红。委托代理人徐卫,男。委托代理人黄新宏,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保卫。委托代理人邬克非,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范春贵。委托代理人郭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兰月阁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昆山市兰月阁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