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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498号原告李XX,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魏县人。委托代理人王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魏县人。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该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法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