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498号原告李XX,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魏县人。委托代理人王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魏县人。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该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法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