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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郭世元与张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元,张东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57号原告郭世元,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东平,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元与被告张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郭世元负担。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