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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社花,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赵章顺,河南省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