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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仇子明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子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仇子明。委托代理人郭旭,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916室。法定代表人彭少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长博、陈仕华,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仇子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仇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旭、被上诉人微梦创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长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仇子明于2013年12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仇子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仇子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仇子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珺珉审 判 员  路进良代理审判员  陈礼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廉速 录 员  陈思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