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远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远爵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环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远爵,曾用名谭远灼,别名“爵”,男,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住环江毛南族治县。因涉犯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远爵逮捕,并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远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砾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远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16时,欧某某停放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镇都川街桂都综合批零部门面前面的一辆豪爵牌男式两轮红色摩托车(车主韦某某)被盗。2013年7月19日,车主韦某某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下南街上发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是被告人谭远爵所持有。并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审问,被告人谭远爵如实供述其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的情况下,因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600元从一个佰生的男青年购买了该辆摩托车供自己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韦某某。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价格认定分局价格鉴定,被盗的摩车价值16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远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及机动车辆行驶证,环价鉴证(2013)7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欧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辨认摩托车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谭远爵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远爵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远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远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同时已将该摩托车发还被害人韦某某。尚未造成经济损失,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远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三千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欧彦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