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一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马英与马黑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一初字第09号原告马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