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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郑甲、郑乙、陈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某某,郑甲,郑乙,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2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反诉被告)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上诉人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甲、郑乙、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欧阳宁审 判 员  刘朝晖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