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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林与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严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王林。委托代理人杨红耀。被告严静。原告王林与被告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力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胡华江、人民陪审员魏木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活经营需要,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应被告要求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借并汇款410万元,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在归还部分借款后,截至2012年12月2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对此,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该款在2013年1月10日前归还。但嗣后,被告逾期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分文。故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绍兴县公安局已对被告严静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综合本案案情,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