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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白法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白法商初字第5号原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丙任,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大军、系正镶白旗漠绿花城项目经理。被告: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庭亮、男、系正镶白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正镶白旗开发的漠绿花城小区内2号楼10套住宅房予以查封。并提供在漠绿花城小区内存放的塔吊、提升机、搅拌机、架子管全套设备作为担保抵押物。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正镶白旗漠绿花城小区建设的2号住宅楼10套住房(具体房屋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远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彦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