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宽城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邓志超、李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农村商业银行,邓志超,李长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01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宽城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联社)法人代表人王清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祥,男,振兴支行行长被告邓志超,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长华,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邓志超、李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农村商业银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农村商业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农村商业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 鑫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