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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执二恢字第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汕头市商业银行金建支行与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化工贸易公司、佘汀璇、汕头市金平区龙厦街道办事处、汕头经济特区北山湾旅游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商业银行金建支行,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化工贸易公司,佘汀璇,汕头市金平区龙厦街道办事处,汕头经济特区北山湾旅游发展公司,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执二恢字第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商业银行金建支行,住所地汕头市红领巾路**号。负责人陈文亮,行长。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化工贸易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砂东路中段金龙大厦A幢26层F室。法定代表人佘汀璇,经理。被执行人佘汀璇,男。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龙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汕头市东厦路政法大楼*楼。法定代表人陈为修,主任。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北山湾旅游发展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珠池路格兰思达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俊达,经理。第三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海滨路13号国信大厦902。法定代表人欧阳忠。委托代理人林伟松、廖文纯,该司职员。本院在执行汕头市商业银行金建支行与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化工贸易公司、佘汀璇、汕头市金平区龙厦街道办事处、汕头经济特区北山湾旅游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4)汕中法执重字10号]中,第三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关于由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接汕头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通知》(汕府办通(2011)16号)和《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原汕头市商业银行债权转让暨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权催收公告》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商业银行金建支行将其在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程序合法。第三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家彬审判员  钟 维审判员  李少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