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宏根、丁美桃因黄保树交通肇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116号何宏根、丁美桃:你们因原审被告人黄保树交通肇事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文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2013)文中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一、原审法院认为黄保树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曲解该条例的立法本意,是理解、适用法律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财产损失”是限制性理解,不应包括死亡赔偿金等项目,因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定义务。故二审法院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错误。二、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黄保树的赔偿能力差,判处缓刑与其罪刑不相适应,应当判处实体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黄保树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何XX受伤、何XX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的规定,醉酒驾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黄保树的肇事车辆虽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因黄保树系醉酒驾车,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原判判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判根据黄保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违反法律规定。你们的申诉理由与查证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