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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合阳县九龙湾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被执行,合阳县九龙湾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被执行人合阳县九龙湾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被执行行人合阳县九龙湾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一案,陕西省渭南市公证处(2009)渭证经字第727号公证书和(2013)渭证经字第20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对借款抵押物进行了查封、委托评估冬托拍卖,经三次拍卖而流拍。流拍后,双方均同意以物贵,但就具体事宜尚需协商,且协商结果需要申请人的上事位批准,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司渭南分行因此申请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为,申请执行人的退出执行程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待执行时机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执字第000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开运审 判 员  郭卫平代理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