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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礼生与蓝田县葛牌镇寺沟村第五村民小组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礼生,蓝田县葛牌镇寺沟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王礼生,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锋,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籍贯、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王礼生之子。被执行人蓝田县葛牌镇寺沟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蓝田县葛牌镇寺沟村。负责人田民,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在王礼生与蓝田县葛牌镇寺沟村第五村民小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蓝田县葛牌镇寺沟村第五村民小组无法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协调由申请执行人按每人377元的标准向蓝田县葛牌镇寺沟村第五村民小组所有村民收取该赔偿款。鉴于申请执行人王礼生摔伤致残后丧失了基本劳务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十分困难,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王礼生司法救助,发放救助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报请蓝田县人民政府给予申请执行人王礼生司法救助1400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王礼生领取。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