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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1)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华,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秦皇岛市昌黎县。被执行人于志强,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字第452号李爱华与于志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