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赵福旺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三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福旺,男,1949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三河市。2013年8月8日因涉嫌贪污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唤民,河北张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娜,河北张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字(2013)第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福旺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建、段烨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福旺及其辩护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福旺利用协助高楼镇人民政府统计、核实、上报该村2007、2008年国家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工作的便利,与村主任卜海友、报帐员靳士林(均另案处理)共谋后,将该村流转给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建奶牛场的不符合国家粮补政策的267.9亩土地上报粮补,两年共计骗取粮补款35113.66元。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赵福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赵福旺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供认,涉案款已如数退还,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提请本院结合庭审情况和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福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辩称个人未拿一分钱、也没有自己的地申报粮补款、已将赃款全部退还,挽回了国家损失,并表示服从法律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应属犯罪未遂,理由为上报粮补款后,粮补款的审核、发放均不是被告人赵福旺,赵福旺无法控制粮补款。以赵福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等为由,建议本院对赵福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福旺利用担任三河市高楼镇刘家河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协助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统计申报该村2007年、2008年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以下简称粮补)的过程中,明知该村承包给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建奶牛场的267.9亩地不符合国家粮补政策,而与时任该村村主任的卜海友、报帐员靳士林(均另案处理)共谋,将该奶牛场所占地267.9亩申报粮补,两年共计骗取国家粮补款35113.6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中国共产党三河市高楼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07年、2008年,刘家河村党支部书记为被告人赵福旺;高楼镇农经站出具的证明证实,自2002年11月至2009年4月,刘家河村的报帐员为靳士林。2、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2007年、2008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了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补贴的政策。3、三河市高楼镇人民政府财税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记载,粮补工作由辖区内各村街干部协助镇政府将本村街粮补数据统计、审核后上报镇政府,该镇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该镇上报的粮补数据将粮补款汇总报到市信用联社,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个人存折。厂矿、企业等建筑用地从2004年起,就不在粮补申报范围之内。4、合同书、转让承包协议、刘家河村土地转包合同书目录记载,2006年5月8日,刘家河村委会将816.41亩地(含村民靳士林、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等55户村民的承包地267.9亩)转让给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照片证实了奶牛场的现状。5、刘家河村2007年、2008年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统计表证实了三河市高楼镇刘家河村上报的耕地亩数及补贴金额;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高楼分社出具的粮补统计表、农户个人粮补发放表证实了刘家河村2007年、2008年粮补款下发的事实;刘家河村2007、2008年牛场占地领取粮补情况统计表记载了55户村民领取267.9亩地粮补款的事实。6、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负责人李高生的证言证实,该公司在刘家河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养牛场是在2006年下半年建成的。7、刘家河村原村主任卜海友的证言证实,高楼镇人民政府每年召开的粮补会议都是报帐员靳士林参加,然后向他和村党支部书记赵福旺传达会议精神,盖房建厂的地不给粮补。根据镇政府的委托,他和赵福旺、靳士林一起负责刘家河村的粮补上报工作。靳士林负责统计上报亩数并制表,他和赵福旺负责审核、签字。2007年初,靳士林从镇里开完粮补会回来,向他和赵福旺提出,部分村民的承包地已经建了奶牛场,问还报不报粮补。三人当时提到建奶牛场就不能领粮补,可没有领粮补的村民肯定不答应。这样三人商定,还是按照往年的做法,继续为原承包地已经建奶牛场的几十户村民继续上报粮补。靳士林制表后,他和赵福旺签字同意后上报到镇里。领取人都是原承包这些地的村民。2008年上报粮补时,三人决定还是和2007年一样上报。8、刘家河村原报帐员靳士林的证言证实,该村转包给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建造奶牛场这部分地共267.9亩地。盖房、建养殖场不应该申报粮补,当时他向赵福旺、卜海友提出不能再上报。赵福旺说要为村民多弄些钱,而且为了村委会流转土地的工作开展顺利,还按以前村民承包地的情况,继续为村民上报粮补,反正这钱也是国家发。卜海友和他同意。这样每年都以原承包村民的名义上报,粮补款直接发到原承包地村民的粮补存折里,由原承包地村民领取了。9、刘家河村现任报帐员赵福友的证言证实,从福成公司建奶牛场至2012年,村里一直将奶牛场占的267.9亩地申报粮补,粮补款由原来承包这些地的村民领取。10、村民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自家的承包地于2006年转包给福成公司建奶牛场后,每年都领取了粮补款。11、被告人赵福旺供述的内容与证人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一致。供述他知道建奶牛场的地不能报粮补,但考虑如果不上报,村民肯定不答应,他是从村民利益的角度考虑的,确实违反了国家粮补政策。12、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记载,靳士林、卜海友涉嫌其他年度的犯罪,已立案,正在侦查过程中。13、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记载,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2日收到赵福旺案款35113.66元。14、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赵福旺的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赵福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庭审查明的事实。经本院审核,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故均予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福旺在协助政府部门申报国家粮食补贴款的过程中,将不符合国家粮补政策的土地进行申报,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为村民谋取私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赵福旺的行为属贪污未遂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赵福旺等人的职务行为申报粮补款后,国家已经实际下发,村民已经实际领取,故不属未遂。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赵福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还赃款,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且犯罪情节较轻,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情节及量刑意见,本院均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福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莹审 判 员 李儒莲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经学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