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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民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超源与被执行人湖南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超源,湖南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崔超源,女,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七组。被执行人湖南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五金建材大市场B1栋2单元402房。法定代表人秦北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分行(户名:家具电器市场按揭贷款保证金户,账号:)有存款44万元,且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此款依法进行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分行(户名:家具电器市场按揭贷款保证金户,账号:)的存款3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松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才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