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曹圣清,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曹圣清;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圣清。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永平。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达曹圣清与上诉人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圣清与上诉人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经核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约定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曹圣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及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46元,曹圣清领取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要求补偿其他差额的权利。根据仲裁委的调查,曹圣清已实际领取了人民币2246元。本院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双方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但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交其一次性支付曹圣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及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46元的计算清单,以明确其已经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曹圣清进行协商,并依法予以足额的补偿。而根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曹圣清2246元的各项费用的补偿,存在非常明显的差距,与劳动者要求期望相差甚远,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放弃自己难得的权益的。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曹圣清存在应当放弃其权益的理由,《调解协议书》应当存在违背曹圣清真实意思表示的客观因素,曹圣清在仲裁程序仲裁请求和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请求及诉讼主张,均涉及到对《调解协议书》的不予认可并要求撤销的客观事实,因此,鉴于《调解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客观事实,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劳动报酬及相关费用。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曹圣清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查询账户明细单和网上银行电子回牢,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曹圣清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2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128元(2012年3月(15天)800元、4月1600元、5月1610元、6月1660元、7月1680元、8月1680元、9月1780元、10月1780元、11月1680元、12月1680元;2013年1月1980元、2月(3天)198元(1980元/30天X3天)],而不是16977.81元。经核查,曹圣清在仲裁程序和一审程序中均主张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自2012年3月15日起,且主张的月均工资差额为1591.67元,系曹圣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曹圣清支付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2月3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6977.81元(计算公式为:1591.67元/月×10个月+1591.67元/月÷30天×20天),该认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维持。曹圣清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核查,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应当,曹圣清已实际领取了人民币2246元,双方并没有明确是属于工资的部分,且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已经确定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曹圣清2013年3月15人至15日期间工资990元的事实,本案中不存在应当重复计算的事实,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曹圣清已实际领取了人民币2246元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部分而予以扣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曹圣清上诉理据不成立,本院本院支持。综上,上诉人曹圣清、上诉人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曹圣清负担人民币5元,上诉人深圳市科伦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