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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邓绍祥与卢锡全、卢锡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绍祥,卢锡全,卢锡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6号原告邓绍祥。委托代理人李燕安、阮雄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卢锡全。被告卢锡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绍祥诉被告卢锡全、卢锡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接到本院通知后,未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