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邓绍祥与卢锡全、卢锡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绍祥,卢锡全,卢锡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6号原告邓绍祥。委托代理人李燕安、阮雄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卢锡全。被告卢锡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绍祥诉被告卢锡全、卢锡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接到本院通知后,未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