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杨创与西安百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创,西安百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70号原告:杨创(曾用名:杨创创),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宁侠(系原告杨创之母),女,农民。被告:西安百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月江,男,被告公司经理。本院受理了杨创诉西安百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百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本市经开区凤城二路6号502室,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虽在本市经开区凤城二路6号502室,不属本院辖区,但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百味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将纠纷提交租赁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双方租赁合同履行地位于本市碑林区文物大厦负一层,属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百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玉萍审 判 员 张 红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