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陈宗军与何开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宗军,何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陈宗军,男,汉族。被申请人何开,男,汉族。申请人陈宗军与被申请人何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宗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开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案外人勾城熹自愿以属自己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何开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二、将案外人勾城熹提供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晓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银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